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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富传承管理工具的优缺点比较
时间:2023-07-02 01:40 点击次数:183

  财富传承是一个系统工程,合法有效的传承是一切的基础,为控制风险,常见的管理工具有遗嘱、保险、信托、赠与、慈善等,这里就本文列举的管理工具,做一个优缺点的具体分析。

  遗嘱遗嘱是指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遗产或其他事务所作的个人处分, 并于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作为传统的传承方式,遗嘱传承的优缺点都很突出。其优点在于:1、遗产范围是明确的;2、继承人的范围是明确的;3、最能实现遗嘱人的线、遗嘱传承的效力明确,特别是公证遗嘱。

  但同时又有很大的缺陷性,具体表现为:1、容易引起纠纷,遗嘱执行人履行能力很重要,但在遗嘱真伪存疑、条文有瑕疵的情况下,纠纷往往在继承人之间不可避免;2、遗嘱本身只能解决财富的分配问题,但在财产的应用以及可持续经营方面缺少必要的监管,容易导致所谓的富不过三代的问题;3、遗产继承可能需承担高额的遗产税负,缺乏节税保障,发生财富的损耗,如果是股权还有房产进行传承的,不需要征收个人所得税,但是不动产契税、印花税还是要缴纳,未来还可能有遗产税。

  保险保险即投保人根据保险的规定,向保险人支付合同中约定的保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作为财富传承的工具之一,保险的适用性极广,一份大额保单往往是最“保险”的方案。其优点在于:1、可以根据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进行指定,实现定向传承,自由决定传承的时间、对象、形式,使得财产不被他人占有。2、可以做到保值增值;保密性最强,只有投保人和保险公司知道保险合同的内容,本质上是一种隐形的财富分配方式,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并不能直接获得物质利益,更多的是一种期权,也可以在保险条款中约束受益人的财富支配权,约定财富支取办法、时间、频率,达到财富有效传承的效果,有效防止富不过三代的问题;3、能够有效的进行资产隔离。根据《保险法》第四十条至第四十二条相关规定:被保险人死亡后,没有明确指定受益人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按照《继承法》分配,并可规避遗产税;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第4条第5款规定:保险赔款收益免纳个人所得税。

  除了合理避税,其它财富传承优势,比如在所谓父债子偿、夫妻共同财产分配、破产财产分配等可能产生的财产风险,保险的优势还体现在:《保险法》第23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保险人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也不得限制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取得保险金的权利;《公司法》规定,人寿保单不纳入破产债权;《合同法》第73条规定,受益保险金不用于抵债,免交税务;《保险法》第24条规定,保单是不被查封罚没的财产;《保险法》第61条规定,不存在争议的财产分配;《税法》第4条规定,不需要纳税且不能随意质押;《保险法》第89条规定,人寿保险公司不得破产解散。

  说完优点,下面再谈谈缺点:其主要缺点体现在保险传承所面临的流动性差、保单难以快速变现的问题一直困扰着财富传承人,且保险多为保障财富传承,对于继承人如何使用无法有效限制,并对保险公司的经营情况具有高度依赖性。

  信托我国《信托法》规定,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把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身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其他特定目的对委托人的财产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家族信托的委托人是个人,它是一种以家族财富的管理、传承和保护为目的的信托,其收益人一般为本家族的成员。

  其优点主要表现在:相对于其他财富传承工具,信托有着绝对的优势,富豪们使用家族信托传承财富更有效,尤其是在期限(可为无期限,即永久信托)、流动性、控制(委托人可自行决定投资方向)、估值(可以享受信托财产的估值折扣)、税收这五个方面均拥有优势。这主要归功于信托独特的制度,一是信托财产在所有权和受益权上具有分离性,故可根据委托人意愿签订信托合同,指定受益人。二是信托财产的独立性使其可将信托财产与其他财产区分开,这样充分保证了信托财产的安全。三是可以约定信托运作一系列传承事务,做到切实符合个人意愿,不仅实现财富传承,还可保障子女、父母的生活,从而对家族财富全方位地进行有效的管理。

  缺点:我国的法律暂未对财产的所有权转移做出明确的法律规定,信托财产的归属至今未定,使得信托过程中许多行为没有法律依据作为保障。家庭财富中的现金资产不需要做登记,而非现金资产则需要作信托登记,信托才能生效。我国还没有建立信托登记制度,使得家族信托不能产生效力,这成了家族信托业务发展道路上的主要阻碍。

  赠与赠与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一种行为;行为的实质是财产所有权的 转移;赠与行为一般要通过法律程序来完成,即签订赠与合同或者口头合同等形式,这种合同是诺成性合同,就是说只要做出“承诺”就能“成立”。基于这种诺成性,赠与人做出意愿表达时还没有实际赠与,但是将要赠与的财产作为赠与的合同的标的物,在签订合同之后实行,而赠与本身无须付出任何代价。

  赠与行为对被传承者个人素质要求极其的高,是最信任、最简单但也是相对来说风险最大的一种传承方式。其优点体现在:1、手续简单,赠与行为的完成,只需要双方达成赠与合同,同时履行相应的交付或转移登记行为即可;2、赠与人具有任意撤销权,《合同法》第186条规定了赠与人享有任意撤销权,即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其目的就是赋予赠与人与受赠人达成合意后法定要件实现前以悔约权,使赠与人不致因情绪冲动,思虑欠周,贸然应允将不动产等价值贵重物品无偿给与他人,既受法律上的约束,遭受财产上的不利益;3、能达到部分节税的效果,如果房产赠和股权与子女的,不需要征收个人所得税,但是不动产契税、印花税还是要缴纳。

  其缺点在于:1、不具有可控性,财富赠与一旦完成,便很难撤销,即便主张法定撤销,往往也要通过诉讼的方式,同时满足法定撤销的相关条件,可控性极差;2、财富传承的延续性得不到保障,赠与完成后,如果被赠与人没有能力来驾驭相关的财富,会造成财富的损失。

  慈善慈善指的是个人将自己的财富裸捐,或者建议公益慈善基金会的形式,慈善本身更多的属于精神财富的传承。此种传承形式的优点在于:1、做到传承核心由物质财富向精神的转化,让物质财富发挥更大的作用,促进公益事业的发展;2、能够享受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法》允许超出12%的部分可以在以后三年内继续税前扣除,是对捐赠扣除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扩大和延伸,很大程度上解决了一大部分大额捐赠支出的税前扣除(如果某个企业的年利润为1000万元,2016年公益捐赠是400万元,《企业所得税法》修改前,企业的捐赠只能在利润总额的12%之内扣除,也就是说,1000万元的利润只允许120万可以在税前扣除。此次修改之后,允许结转三年可以扣除,在2016年可以扣除120万,2017年还可以扣除120万,2018年还可以扣除120万,三年扣除360万,2019年他申请扣除40万,那么2019年,也就是说第四年也允许他扣除。也就是说,结转扣除之后他的400万全部都可以扣除,允许企业多扣除,也就是企业少交税。

  如果按照400万全扣除来计算,《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企业所得税税率是25%,400万元乘以25%,可以少交100万元。《企业所得税法》修改前只允许当年扣除12%,即1000万元只能扣除120万元,少交税30万元。两者相比较,修改《企业所得税法》使企业少交税增加70万元。

  );3、不存在市场利益,财富传承稳定性高,内部成员之间关系良好,利于传承的稳定进行。

  其缺点体现在:1、设立条件相对复杂,设立目的为特定的公益;全国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得低于800万元,地方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得低于400万元,非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得低于200万元;原始基金必须为到账货币资金;有固定住所、规范的名称、组织机构、章程和与其开展活动相适应的专职性的工作人员;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等;2、在实现传承者主管意愿方面较差,捐助者将财产捐助出去之后就无法进行详细的规划,而是要依靠慈善机构和基金内部的规定来进行操作。

  财富传承是一个系统工程,合法有效的传承是一切的基础,为控制风险,常见的管理工具有遗嘱、保险、信托、赠与、慈善等,这里就本文列举的管理工具,做一个优缺点的具体分析。

  遗嘱遗嘱是指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遗产或其他事务所作的个人处分, 并于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作为传统的传承方式,遗嘱传承的优缺点都很突出。其优点在于:1、遗产范围是明确的;2、继承人的范围是明确的;3、最能实现遗嘱人的线、遗嘱传承的效力明确,特别是公证遗嘱。

  但同时又有很大的缺陷性,具体表现为:1、容易引起纠纷,遗嘱执行人履行能力很重要,但在遗嘱真伪存疑、条文有瑕疵的情况下,纠纷往往在继承人之间不可避免;2、遗嘱本身只能解决财富的分配问题,但在财产的应用以及可持续经营方面缺少必要的监管,容易导致所谓的富不过三代的问题;3、遗产继承可能需承担高额的遗产税负,缺乏节税保障,发生财富的损耗,如果是股权还有房产进行传承的,不需要征收个人所得税,但是不动产契税、印花税还是要缴纳,未来还可能有遗产税。

  保险保险即投保人根据保险的规定,向保险人支付合同中约定的保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作为财富传承的工具之一,保险的适用性极广,一份大额保单往往是最“保险”的方案。其优点在于:1、可以根据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进行指定,实现定向传承,自由决定传承的时间、对象、形式,使得财产不被他人占有。2、可以做到保值增值;保密性最强,只有投保人和保险公司知道保险合同的内容,本质上是一种隐形的财富分配方式,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并不能直接获得物质利益,更多的是一种期权,也可以在保险条款中约束受益人的财富支配权,约定财富支取办法、时间、频率,达到财富有效传承的效果,有效防止富不过三代的问题;3、能够有效的进行资产隔离。根据《保险法》第四十条至第四十二条相关规定:被保险人死亡后,没有明确指定受益人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按照《继承法》分配,并可规避遗产税;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第4条第5款规定:保险赔款收益免纳个人所得税。

  除了合理避税,其它财富传承优势,比如在所谓父债子偿、夫妻共同财产分配、破产财产分配等可能产生的财产风险,保险的优势还体现在:《保险法》第23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保险人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也不得限制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取得保险金的权利;《公司法》规定,人寿保单不纳入破产债权;《合同法》第73条规定,受益保险金不用于抵债,免交税务;《保险法》第24条规定,保单是不被查封罚没的财产;《保险法》第61条规定,不存在争议的财产分配;《税法》第4条规定,不需要纳税且不能随意质押;《保险法》第89条规定,人寿保险公司不得破产解散。

  说完优点,下面再谈谈缺点:其主要缺点体现在保险传承所面临的流动性差、保单难以快速变现的问题一直困扰着财富传承人,且保险多为保障财富传承,对于继承人如何使用无法有效限制,并对保险公司的经营情况具有高度依赖性。

  信托我国《信托法》规定,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把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身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其他特定目的对委托人的财产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家族信托的委托人是个人,它是一种以家族财富的管理、传承和保护为目的的信托,其收益人一般为本家族的成员。

  其优点主要表现在:相对于其他财富传承工具,信托有着绝对的优势,富豪们使用家族信托传承财富更有效,尤其是在期限(可为无期限,即永久信托)、流动性、控制(委托人可自行决定投资方向)、估值(可以享受信托财产的估值折扣)、税收这五个方面均拥有优势。这主要归功于信托独特的制度,一是信托财产在所有权和受益权上具有分离性,故可根据委托人意愿签订信托合同,指定受益人。二是信托财产的独立性使其可将信托财产与其他财产区分开,这样充分保证了信托财产的安全。三是可以约定信托运作一系列传承事务,做到切实符合个人意愿,不仅实现财富传承,还可保障子女、父母的生活,从而对家族财富全方位地进行有效的管理。

  缺点:我国的法律暂未对财产的所有权转移做出明确的法律规定,信托财产的归属至今未定,使得信托过程中许多行为没有法律依据作为保障。家庭财富中的现金资产不需要做登记,而非现金资产则需要作信托登记,信托才能生效。我国还没有建立信托登记制度,使得家族信托不能产生效力,这成了家族信托业务发展道路上的主要阻碍。

  赠与赠与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一种行为;行为的实质是财产所有权的 转移;赠与行为一般要通过法律程序来完成,即签订赠与合同或者口头合同等形式,这种合同是诺成性合同,就是说只要做出“承诺”就能“成立”。基于这种诺成性,赠与人做出意愿表达时还没有实际赠与,但是将要赠与的财产作为赠与的合同的标的物,在签订合同之后实行,而赠与本身无须付出任何代价。

  赠与行为对被传承者个人素质要求极其的高,是最信任、最简单但也是相对来说风险最大的一种传承方式。其优点体现在:1、手续简单,赠与行为的完成,只需要双方达成赠与合同,同时履行相应的交付或转移登记行为即可;2、赠与人具有任意撤销权,《合同法》第186条规定了赠与人享有任意撤销权,即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其目的就是赋予赠与人与受赠人达成合意后法定要件实现前以悔约权,使赠与人不致因情绪冲动,思虑欠周,贸然应允将不动产等价值贵重物品无偿给与他人,既受法律上的约束,遭受财产上的不利益;3、能达到部分节税的效果,如果房产赠和股权与子女的,不需要征收个人所得税,但是不动产契税、印花税还是要缴纳。

  其缺点在于:1、不具有可控性,财富赠与一旦完成,便很难撤销,即便主张法定撤销,往往也要通过诉讼的方式,同时满足法定撤销的相关条件,可控性极差;2、财富传承的延续性得不到保障,赠与完成后,如果被赠与人没有能力来驾驭相关的财富,会造成财富的损失。

  慈善慈善指的是个人将自己的财富裸捐,或者建议公益慈善基金会的形式,慈善本身更多的属于精神财富的传承。此种传承形式的优点在于:1、做到传承核心由物质财富向精神的转化,让物质财富发挥更大的作用,促进公益事业的发展;2、能够享受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法》允许超出12%的部分可以在以后三年内继续税前扣除,是对捐赠扣除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扩大和延伸,很大程度上解决了一大部分大额捐赠支出的税前扣除(如果某个企业的年利润为1000万元,2016年公益捐赠是400万元,《企业所得税法》修改前,企业的捐赠只能在利润总额的12%之内扣除,也就是说,1000万元的利润只允许120万可以在税前扣除。此次修改之后,允许结转三年可以扣除,在2016年可以扣除120万,2017年还可以扣除120万,2018年还可以扣除120万,三年扣除360万,2019年他申请扣除40万,那么2019年,也就是说第四年也允许他扣除。也就是说,结转扣除之后他的400万全部都可以扣除,允许企业多扣除,也就是企业少交税。

  如果按照400万全扣除来计算,《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企业所得税税率是25%,400万元乘以25%,可以少交100万元。《企业所得税法》修改前只允许当年扣除12%,即1000万元只能扣除120万元,少交税30万元。两者相比较,修改《企业所得税法》使企业少交税增加70万元。

  );3、不存在市场利益,财富传承稳定性高,内部成员之间关系良好,利于传承的稳定进行。

  其缺点体现在:1、设立条件相对复杂,设立目的为特定的公益;全国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得低于800万元,地方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得低于400万元,非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得低于200万元;原始基金必须为到账货币资金;有固定住所、规范的名称、组织机构、章程和与其开展活动相适应的专职性的工作人员;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等;2、在实现传承者主管意愿方面较差,捐助者将财产捐助出去之后就无法进行详细的规划,而是要依靠慈善机构和基金内部的规定来进行操作。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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