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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技术转化引发的八年恩怨情仇
时间:2023-08-19 22:32 点击次数:162

  1、2010年4月19日,华美公司与华东理工大学签订涉案技术转让合同,华美公司为受让人即甲方,华东理工大学为让与人即乙方。

  2、2011年3月28日,为落实前述技术转让合同,华东理工大学与华美公司另行签订涉案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作为前述技术转让合同的补充,将技术转让合同中所述的三项专利技术许可华美公司独占使用。

  3、华美公司以华东理工大学并未按照合同约定向其提供目标技术的技术资料、未配合提供装置所需的分析、操作和安全规程,技术存在缺陷且至今未能予以消除,未进行后续的研发及技术指导为由提起诉讼,要求华东理工大学继续履行技术转让合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赔偿华美公司经济损失并承担诉讼费用。

  1、本案中,虽然合同的名称为技术转让合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但根据合同的约定内容及双方实际履行情况看,华东理工大学应在其掌握的专利技术基础上进一步研究开发,将专利技术成果转化为工业化生产技术,从而实现工业化生产的合同目的。

  因此,涉案合同具有技术转化合同的性质。既然如此,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就可能对尚未工业化的成果进行后续试验、开发和应用,就可能涉及技术方案的调整。

  虽然涉案合同约定的技术方案是反应萃取方法,但涉案反应萃取专利技术成果是否适合工业化应用具有不确定性,还需要进行后续试验、研发等。在这一技术转化实施过程中会遇到新情况新问题,双方可以通过协商对技术方案及时作出必要的调整,以尽快实现工业化生产的合同目的。这符合生物化工行业技术开发的特点,也符合合同经济合理原则。

  2、从合同履行情况看,在涉案技术方案由反应萃取变更为薄膜蒸发、三塔精馏后,华美公司并未明确要求华东理工大学继续研发改进反应萃取技术,同时也未终止合作。双方继续通过大量的电子邮件及电话、现场沟通等方式,对三塔精馏等技术进行多次沟通联络、协商,华东理工大学还向华美公司提供了相关技术资料和技术指导。

  从邮件往来的内容中可以看出,双方仍保持着积极、友好合作的态度,围绕新的技术方案共同推进项目的进展,并未提及实施原技术方案以及对之进行改进问题。且在技术方案调整的数月后,华美公司按照原合同约定的付款进度和数额支付了后续研发费用,对此华美公司并未能作出合理的解释。华美公司上诉称双方未协商变更约定的技术方案与事实不符。

  3、华美公司对实施涉案技术存在的技术开发、经济效益等方面的风险具有一定的预判能力。华美公司也没有证据证明在收到反应萃取技术资料后及时向华东理工大学提出存在技术缺陷问题。诉讼中,华美公司虽然主张原技术方案不环保不经济,但涉案技术合同并未对经济效益或成本指标作特别约定,且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书中明确记载需要加入硫酸或盐酸。据此,基于华美公司的需求变更涉案技术方案,华东理工大学对此不存在明显的过错。在双方同意变更技术方案的情况下,华美公司主张华东理工大学承担上述损失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4、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根据本案查明事实,在涉案技术合同履行过程中,华东理工大学合同经办人方云进、宫衡个人与华美公司之间发生股东出资争议后,华东理工大学不再依约积极进行技术服务,其对引发涉案合同纠纷具有一定的责任。

  5、工业化是科学技术转变为生产力的关键阶段,从实验室技术成果到工厂、从试产到量产、通过反复的调试、不断的改进,是技术工业化的必经之路。在这一过程中,投资方和技术方需精诚合作,才能最终实现科技成果的转化、应用和推广。因此,对此类合同解除条件的适用应予以严格规范,且涉案项目已建成并正式投产,如解除涉案合同,显然不符合社会经济效率原则,也不利于技术成果的应用和推广,有违鼓励创新发展的立法精神。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合同法第三百三十条第四款规定的“当事人之间就具有产业应用价值的科技成果实施转化订立的”技术转化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就具有实用价值但尚未实现工业化应用的科技成果包括阶段性技术成果,以实现该科技成果工业化应用为目标,约定后续试验、开发和应用等内容的合同。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三十条:技术开发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所订立的合同。

  技术开发合同包括委托开发合同和合作开发合同。技术开发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之间就具有产业应用价值的科技成果实施转化订立的合同,参照技术开发合同的规定。

  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四十三条:技术转让合同可以约定让与人和受让人实施专利或者使用技术秘密的范围,但不得限制技术竞争和技术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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